全球视讯!津税暖心 非常满意|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政策指引汇编(六)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
(来源:天津税务)
退役军人创业
【资料图】
就业税费优惠
政策指引汇编
退役军人创业就业税费优惠
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
享受主体
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
优惠内容
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,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,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。
享受条件
随军家属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。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。
政策依据
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3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》第一条第(三十九)项
往
期
回
顾
1.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
2.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
3.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
4.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
5.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
供稿:天津市税务局政策法规处
制作:天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处
编发:天津税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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